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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約交納保險費是人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盡的一項基本義務,它關系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其中,投保人首期保費的足額交納是壽險合同得以生效的要件,而投保人續期保費的按時交納則是壽險合同效力得以延續的保證。但是,在漫長的壽險合同存續期內,難免會出現投保人因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遲交或無力承擔續期保費的情況,這也許并不是投保人本身所愿意遇到的。那么,當發生這種情況時,該如何進行處理呢?
究竟什么是保險寬限期?保險寬限期對于保險客戶的意義是什么呢?
依據《保險法》,寬限期是指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自首次繳付保險費以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公司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每次保險費到期日起六十日內為寬限期。而超過寬限期仍未支付當期保費的,保險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兩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規定寬限期的目的是對保單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險費提供一些保護,此外也給經濟陷入困境的保單所有人提供一個較為寬裕的籌款時間。保險公司及銷售人員在繳費期前都會以信件、短信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按時繳費。
公司銷售人員一定要向客戶特別說明合同中止和終止的概念,中止意味著客戶和保險公司達成一致,補交所欠保費及利息,即可恢復合同效力,但是保單一旦終止,是不能恢復效力的,只能做退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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